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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并且必须在立案之前交纳。这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规定”。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农村建设”集资款根据案件标的额征收,每案最少500元。5月23日《法制日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由于诉讼费下调,惠民政策深得人心。却不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应运而生”,且不交这个费,案件还不能立案,难道真是“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何其荒唐、何其可怕!
这倒让我想起了3月份媒体披露的云南永善县法院的“缓刑考察费”事件: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当时媒体就曾披露说:这样的现象并非只出在云南省永善法院。广东省某法院的一名法官向记者透露,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
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没有“缓刑考察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这些个名目。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那么,这些个巧立名目的收费,为何会“前仆后继”地争相出笼?这些个费,都用到哪里去了?
□吴杭民/文李晓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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