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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执行后收费、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劳动争议案每件10元——
4月1日起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http://www.hf365.com 2007年3月11日 12:22 合肥晚报

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六项规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法院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将会减少。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先执行、后收费”

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同时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离婚案、劳动争议案、知识产权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哪些群体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新华社记者 田雨 郑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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