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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父亲在病逝前被人从家中架走,几个月后阴阳两隔。非婚生子林林(化名)为求一个名分,不得不两次将亡父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在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昨天下午2:30,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林林的母亲沙某在1999年时认识了其父亲天长市人林金山,林金山在天长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在当地很有名气。2002年,林金山以两个儿子的名义分别在天长市、扬州市开办了两家公司,投入了大量现金。据林林的母亲沙某说,到林金山离世时,林金山的个人资产已近千万。
认识沙某后,当时林金山告诉她,自己的老婆因为肺癌已离开人世。在林金山的追求下,离婚后的沙某便和大自己22岁的林金山同居,并于2002年12月26日生下了女儿林林。林金山在2005年时得了贲门癌,在扬州苏北医院治疗后回到了两人同居的家中。
在2005年的农历二月二十日左右,在家养病的林金山被其两个儿子强行带走,2005年7月,林金山病重去世。在这期间,林金山被转移到秘密的地方,不让沙某及其女儿前往探视。在林金山去世后,林金山的两个儿子不同意两人奔丧,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后,林金山的两个儿子只同意林林参加,但被告在议定的出殡日子里不办丧事,悄悄将林金山的遗体处理掉,沙某和林林至今也不知道林金山葬在何处。
由于林金山的两个儿子不承认林林是其父亲女儿的身份,林林将两个“哥哥”告上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亲林金山的遗产,原告有继承权;并要求原告说明亡父的安葬情况和地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滁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亲子认定问题。对于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原告林林的法定代理人,沙某请求确认林林与林金山的亲子关系并申请了亲子鉴定,但由于相对方林金山已经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因此认为林林请求确认与林金山的父女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林林的起诉。
败诉后,林林不服滁州市中院的判决,上诉至省高院。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就林林是不是林金山的女儿以及DNA检测结果正确与否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上诉方诉称,林林找到了亡父帽子里的头发,通过权威基因检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提取到了头发的DNA基因,与林林的血样DNA进行了比对,得出了两者系父女关系的结论。而被上诉方则认为,林林提供给检测机构的毛发来源不明,因而不能就此证明两者系父女关系。上诉方认为,在本案中不能直接获得林金山的基因样本是由于两被告故意阻挠造成的,如果现在两个被告能够配合与林林做亲子鉴定,仍然能够得出相同的结论,但两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推论原告系林金山的女儿。但被上诉方则认为自己没有这个义务配合上诉方做DNA检测。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朱玉宝 赵荒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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