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在我市承包经营着一家沐浴中心。2006年7月29日下午,秦先生接到该沐浴中心姜先生的通知,前往维修该沐浴中心二楼208室的空调。当秦先生站在沐浴中心锅炉房石棉瓦房顶上检查空调外机时,石棉瓦突然断裂,致使秦先生从房顶上摔落至地。秦先生被送到医院,经诊断身体多部位受伤,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住院26天,秦先生共用去医疗费用29186.1元,其中彭先生支付了1390元。后受伤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秦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先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48788.7元。
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先生是在彭先生的雇员通知下,前往其浴池维修空调,两者无从属关系;秦先生与彭先生之间也非雇佣关系。但秦先生在完成承揽空调维修事务时受伤,彭先生对造成秦先生受伤的损害结果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彭先生作为秦先生承揽作业的受益人,可以予以适当补偿。法院判决彭先生补偿秦先生医疗费用4610元,另案件受理费等主要由秦先生承担。
·瑶诉 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