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6日上午9时,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涉案药企通过现金行贿、赠送商业用房、赠送企业股权等方式,共向郑筱萸行贿财物共计人民币约645万元。法庭上,郑筱萸承认了绝大部分指控,但出于保密的考虑,相关行贿企业的名字并没有当庭公布(《人民网》5月17日)。
法庭如此煞费苦心为行贿药企“保密”,甚至连名字都不予公布的做法,实在让我们心生疑惑——法庭到底为行贿药企保的是哪门子的“密”?
按现行法律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都应予立案,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从郑筱萸案涉及的645万元数额来看,这些药企行贿的数额显然远远超过10万元的标准,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这些已构成犯罪的行贿药企的名字,我们不知道有何“秘密”可言?
诚然,公布名字会使行贿药企的声誉受到损失,可它们既然做出行贿谋私利这等“丑事”,便应当承担包括声誉受损在内的后果!群众有权知道行贿药企的名字,也有权了解这些药企行贿的事实和过程,这是群众知情权的体现。对行贿药企的保密,便是对群众知情权的剥夺。法庭不仅不应当把行贿药企的名字当作“秘密”,而且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了解案情。这在当前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泛滥,全国上下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的背景下,将对其他药企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赋予群众知情权能给行贿药企以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其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敢再以行贿等非法手段以身试法。
·孙瑞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