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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日前开始实施赔钱减刑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近日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即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法院表示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这项措施被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中央电视台》5月23日)。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面对公众“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的质疑,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回应说: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适用赔钱减刑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可团伙抢劫杀人极大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历来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肯定是“社会影响恶劣”。如今连这种犯罪都被纳入“赔钱减刑”范围,被告人因此被轻判,请问还有什么案件不能适用“赔钱减刑”的?
“赔钱减刑”制度在出台之初,便引起巨大争议。其实人们并不反对,对一些情节轻微、恶性不大的案件适用“赔钱减刑”。但在缺乏明确规定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在实行过程中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成为一些有钱人“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的突破口,也为一些不良司法人员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土壤,因此,司法有必要为“赔钱减刑”设定底线,出台规范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决不能让“赔钱减刑”沦为有钱人“花钱买命”的游戏。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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