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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原池州市体改委副主任谷中发贪污一案经池州市中院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谷中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谷中发于1991年11月至2003年8月任池州地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体改委副主任。1992年5月,体改办向池州地区粮食局借款2万元,与贵池市福利厂共同组建池州地区时代办公服务有限公司,谷中发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1997年10月,时代办公公司同池州地区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时代房地产公司,时代办公公司由体改委担保贷款100万元作为对时代房地产公司的投资,池州一建因未实际出资后退出。2000年6月,时代办公公司以皖和商厦一楼房产价值45万元追加对时代房地产公司的投资。2000年8月,谷中发担任时代房地产公司理事长及董事会召集人,并主持处理公司日常重大事务。2002年5月,被告人谷中发在主管东至龙泉工程期间,采取虚开发票、增加支出的方式,两次将47170元公款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谷中发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谷中发在法定期间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又讯 近日,池州中院对原石台县政府副县长张启山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青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启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启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的一审判决。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启山在石台县库区公司任职期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水利部下拨的移民专项资金100万元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1996年8月、2001年11月分别挪借80万元、70万元移民专项资金给其他单位使用,因经张启山和库区公司另一负责人杨言贵协商研究,属集体决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张启山非法收受好处费29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对张启山应数罪并罚。两级法院鉴于张启山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所收受的全部好处费,案发前主动追回挪借的本金及利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判。
(陈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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