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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口12月24日专电 只因误将“定金”抄成“订金”,致使自己在购房引发的诉讼中败诉。12月22日,海口的陈女士在二审败诉后表示不服,将继续申诉。
去年10月30日,海南某公司职工刘某以8.5万元的价格将旧房卖给了同单位的陈女士,因刘某须等到今年5月才能腾出房子,陈女士便付了2万元定金给对方,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注明是“定金”。
此后不久,刘某又要陈某再交2万元的购房款。因有不少人看中刘某的旧房,陈女士只得依其言行事。今年2月28日,刘某要求的2万元到手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讲明陈女士已付定金4万元。但是陈女士在抄写合同时,将“定”字写成了“订”字,而刘某写的则是“定”字。
然而在3月20日,刘某因故悔约,将陈的4万元现金还给了陈某的父亲。陈女士认为刘某违约,应按《担保法》规定双倍返还当初收下的定金,刘某没有答应。4月10日,陈女士将刘某告上法庭。但因陈女士这一字之差,海口美兰区法院于6月24日以两人第二份合同已将原来的定金合同转换为一般的买房合同,陈女士交纳的4万元定金已转换为预付款为由驳回。
陈女士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但结果仍然是败诉,理由是:双方在对合同原定金部分约定重新做出了变更,但并未对4万元房款的性质达成合意。且陈女士在书写合同时自书为“订金”,因此她在起诉主张定金权利时已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陈女士认为此判决不公,因为第一次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生效在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再次签订的所谓交易合同不过是一份收款条。因此,她在连输了两场官司后仍表示将向海南省高院提起申诉。(全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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