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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女士从事个体经营,小有积蓄,她租住在合肥二环以外某地段。2004年底,房东家开始在沿街新盖两层小楼。经过协商,2005年2月,孙女士花6万元买下了其中的两间,觉得这样可为自己留下一份家产。由于不懂法律,合同由卖方提供,只有一张纸,简单表达了以6万元卖两间房子给孙女士的意思,双方签了字。尽管房屋没完工,孙女士还是在签合同当天把钱付齐了。买过房后,孙女士总觉得不放心,来咨询律师。了解了房屋状况之后,律师表示,该合同无效;更为要紧的是,孙女士付钱给了对方,对方连收条都没给。经过律师提醒,孙女士第二天赶紧找到房东,房东很不情愿地补写了收条。当天孙女士没好提退房之事,但很快,她听说了合肥市的拆违行动,这房子也属于违法建设,肯定要拆,当然也不会有经济补偿。孙女士向卖方要求退房,被对方明确拒绝,孙女士这时有些不知所措了。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其中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肥市人大《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规定:“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孙女士要购买的是能居住的房屋,而不是构成房屋的建筑材料,本案中的房屋属于非法建设,在法律上应视之为禁止流通物,买卖这种禁止流通物的合同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孙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6万元。如果双方因此而受到了其他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另外,在本案中需要提到的一点是,在付房款时,孙女士曾向卖方索要收条,但卖方说合同中已写了“6万元卖房”的内容,这就行了。律师提醒的是,这并不行,因为合同只明确了买方付款6万元的义务,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买方已付了6万元。好在孙女士后来要到了收条,这为起诉打好了基础。
·詹涛(安泰达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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