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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签订特别提醒

http://www.hf365.com 2005年11月10日 11:01 合肥晚报

“二手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买卖二手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二手房已出租,卖方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方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二手房已抵押,卖方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未经同意或产权未明晰的二手房不能交易。

四、二手房安全条款是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二手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买方对二手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产权人在出售二手房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二手房买卖,除二手房交接和权利转让外,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方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中约定。

七、二手房交接是卖方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二手房交付给买方,买方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事先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贷款事宜。

九、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从事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与中介公司各签订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否则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被退回。 ·宋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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