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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怎么办?

http://www.hf365.com 2005年12月15日 13:56 逍遥津

编者按:

以下刊登的《楼上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怎么办?》一文,谈到了目前装饰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聂先生遇到的困惑,也是许多业主所关心的问题。好在《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发布,这无疑会促进装饰装修行为走向规范化。希望热心读者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我家住在北一环附近的某小区,这个小区是2003年建成的,我家住在其中一栋的二单元一楼。小区规模不大,所有房屋都是多层砖混结构,房屋五六层是复式结构,六层有露天阳台。房屋交付使用后,我家所住的那栋楼的五楼几家住户进行装修时,都在六楼露天阳台处加盖了简易房,有用作厨房的,有用作库房的,还有用作卧室的。这肯定是违反有关建筑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因为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很不规范,对此做法也无人禁止。这些自发加盖的简易房,不仅影响了小区的外观环境,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整个建筑的承重压力,带来了危险隐患。

住在我家同一个单元三楼的住户,在装修时,为了增加客厅的使用面积和光线度,将原来设计的杂物间与客厅打通,打掉的墙体是承重墙。当时倒没发现什么问题,到去年下半年才发现,被打通的那堵墙的墙体开裂了,天花板因此变了形。

出现这种情况,与当初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六楼加盖的简易房肯定有很大关系。看到这种现象,住在一楼的我时时在担心,心里很不塌实,但又无可奈何。

日前,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1月19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29条规定:“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四)拆除连接砖、混凝土墙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30条规定:“装修人变动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载荷的,应该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第31条第4款规定:“变动原有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屋面载荷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上面提到的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现象,都算违规行为。但《办法》要到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这之前的违规装修行为,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得到整改?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违规行为应该由谁来监管?《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是件大快人心的事。然而,更重要的是能够得到真正贯彻执行。  

(文/聂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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