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投稿信箱
首  页 新闻中心 体坛纵横 文化娱乐 百姓生活 教科园地 庐阳商务 读者服务 庐州夜话
  安居乐业  



房讯快递
房屋租赁
购房提示
家装顾问
政策解读
饰材推介
 首页 >> 百姓生活 >> 安居乐业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八种情况可以理直气壮退房

http://www.hf365.com 2005年7月6日 09:41 合肥晚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八种情况可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前6项原因导致购房者退房(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上述第7项原因导致退房的,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合肥晚报社家园编辑部 主办

深圳尊地地产咨询公司 协办

咨询电话:3133841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HF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合肥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