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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针对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代理房地产交易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导致入不敷出,不能及时兑现消费者的房款,出现讨要资金和上访事件的发生,我局决定采取以下措施,遏制此类事件曼延,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在二手房交易时,不论是否通过中介公司代理,都可将房款存入市房地产局指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2004年12月28日,二手房交易资金工作已在庐阳房产分局进行试点,收到良好社会效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全市推广工作正在筹备之中。目前,全市范围的二手房交易资金都可在庐阳房产分局进行托管。
二、强制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实行。但是个别中介机构执行较差,影响极坏,因此,市房地产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从事二手房代理的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否则不予受理。并且还将制定三方合同,合同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三者的行为,最终维护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严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工作从2001年5月开始,目前,已培训17期,达2390人次。随着房地产相关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部门规章的修订和房地产业务手续的简化,因此要求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全员培训(含法人培训)和续期教育。全员培训工作定于今年年底完成,续期教育工作定于明年4月底完成。
四、机构应公示证照,推广阳光服务。根据《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收费许可证、投诉电话等。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7月10日前完成悬挂工作,否则由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完善诚信档案建设,塑造中介机构形象。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建设的论证工作已于去年年底结束,目前正在编制程序。待网络建成后,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仅在网络上公布,还将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给予曝光。对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给予表彰。
以上通知。各房地产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充分提高认识,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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