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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备受社会关注,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新政策,仅在一些试点城市实行。那么,征收“个人所得税”到底有哪些政策依据呢?
根据税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其实,二手房交易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早有明文规定。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建设部就颁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只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同。
2005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了财政部等三部委1999年12月2日出台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即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自有住房,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按照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纳税。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还规定了两条优惠措施,一是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二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各地税务部门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渐出台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具体政策。
·丁满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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