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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7月16日,赵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市东区桂花园小区购得120平方米住房一套,总价30万元,首付款1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同年8月16日,赵某将房屋产权证书办下来并开始付银行贷款。2003年3月12日,赵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协商离婚,但对于该房屋产权分割,双方分歧较大。那么,该房产到底如何分割?
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是赵某的婚前财产,因为其购买合同的签订、首付款(10万)的支付、房屋产权证的取得,均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所以为一方婚前的财产,刘某对该房屋不享有一半的产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刘某对该房屋享有部分债权,即从双方登记结婚后至婚姻关系解除前,所还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所以,双方登记结婚后至婚姻关系解除前所还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马华平(安泰达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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