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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开征商用地下建筑房税

http://www.hf365.com 2006年1月13日 09:55 合肥晚报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去年年底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包括商用地下人防在内的商用地下建筑都将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这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显示,从今年开始,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有关人士表示,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个人而言,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用地下室不用交税。但如果转做经营用目的,则须自经营之日起,征收房产税。据介绍,目前国内各大城市的地下商场、停车场大多是人防工程改造而来,业内人士称地下停车费有可能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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