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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们有这样一种思维: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只需交纳一定的购房款便可,其余的便能省则省了。但现在这种情况就不行了,2月28日,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文,明确指出——
近年来市场房价不断攀升,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将自己建设或购买的住房出售给职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由于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价格通常低于单位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差额部分就相当于给职工的一种“补贴”。此前,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这一“补贴”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却不明确。国税总局、财政部于2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职工向单位低价购房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从2月28日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指出,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于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将怎样计算纳税呢?通知明确提出,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套卖给职工15万元的集资房,建筑成本在20万元,差价部分5万元,那么他所需要缴纳的税款就是:第一步,先算出他的税率。在我国税率分为九级,500元以下为5%;500—2000元为10%;2000—5000元为15%,后面以此类推。该位职工的税率算法是:5万元÷12个月=4160多元,那么他的税率就是15%;第二步就是5万元×15%-320元(速算税率)=6700元,这个钱就是该职工所缴纳的个税。或许有许多人不明白后面那320元的来由,这个钱是通过速算税率算出来的,这是一个很专业的税务名词,在税务部门专门有这么一张参照表,其价格浮动是根据差价部分来浮动的,如果你对这方面比较关心,可前往当地所在的税务部门进行查询。
该《通知》自2月28日执行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通知》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特约记者 丁满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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