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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对物业不满可更换

http://www.hf365.com 2007年4月12日 16:07 逍遥津

在前三期的《物权法》系列报道中,我们相继对该法案中老百姓最关心的五大问题(房屋年限问题、小区车库问题、采光权受侵犯问题、噪音扰民问题、楼道被占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在本期中我们将对老百姓关心的另一问题——小区物业选聘问题,结合《物权法》进行解析。

关于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是在近几期《物权法》系列报道中读者来电来信反映最多的问题。家住大东门附近的刘小姐就来电反映,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非常不称职,“楼道照明灯坏了物业也不换,屋顶漏水也不管,每次向物业反映,他们总是敷衍一下,说马上就解决,结果到头来还是什么都没做,再去找他们,干脆两手一摊说现在物业费没有收齐,没有钱。”

与刘小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家住三里庵某小区的卞先生,就因为这事他和物业已经吵过好几次架了,卞先生在电话中非常气愤地告诉记者,“本来物业是我们请来为小区做事的,现在反过来却成了我们求物业为小区做事,物业费每个月我们从不拖欠,为什么我们的一些要求就不能得到满足?”

当然,在我们这个系列报道中打进本刊热线反映物业管理问题的,远不止刘小姐和卞先生,只不过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物业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却常常“反客为主”,让很多业主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行事。

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中,对小区业主和物业的这种矛盾,有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此外,业主还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不聘请物业进行管理。《物权法》还规定,业主对物业进行更换,属于产权人的权利,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实施。如果物业发生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还可将其诉诸法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给业主更换令人不满意的物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许,不久的将来,对于业主来说,物业管理不再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话题。

后记:

自从《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热议,无论是作为老百姓还是媒体对该法律期望值都很高,为了让合肥的老百姓更快更准确地了解这部新出台的法律,我们把《物权法》中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六个问题提炼出来,并结合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系列解析,整个系列报道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是不言而喻的。《物权法》到今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我们期待着这部法律能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福祉。

·文/陆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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