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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较早开发的小区,不少业主对现在的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太满意,有些业主就想召集业主们开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小区的物业公司予以阻挠,声称物业公司当初入住时,开发单位已经作出承诺,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如果业主另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拿出当时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协议,协议是这样约定的:“根据相关政策,甲方(指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乙方(指开发公司)同意小区落成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权归甲方。”
小区业主开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属于违约行为吗?小区物业有权阻拦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吗?
在实际上,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而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则是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企业则是开发单位选聘过渡性和临时性的物业管理企业。而在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就属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使开发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未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小区业主要召开业主大会是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开发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约定,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无权阻拦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檀传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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