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仍有一些单位没有参保。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自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用人单位分别到主管地税部门和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各项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三、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根据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施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