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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违法

http://www.hf365.com 2006年8月19日 10:29 合肥晚报

案情:李某于2005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办理转正手续后月工资3500元。2005年12月26日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公司未予答复。2006年1月20日,李某再次要求办理转正手续,单位仍不予办理。2006年2月21日,公司口头通知李某,公司延长其试用期3个月至2006年2月28日,李某仍然试用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故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评析: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至少在两个方面违法,其一、根据《劳动法》及《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规定,某公司招用李某后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约定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违法。其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订立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及试用期的变更等事项,必须做到:首先要合法,即不符合约定试用期情形的不能擅自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不能超期约定,其次要协商一致,即用人单位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本案中,某公司不仅在合同期外约定李某试用期违法,而且在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未经取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单方决定延长李某的试用期既违约也违法。 ·秦道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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