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4000名左右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各地要在认真考察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确定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市、县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