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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车主独自承担政策变化之痛

http://www.hf365.com 2006年11月6日 23:15 江淮晨报

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市政府近期即将正式出台该市范围内(含从化市、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这次电动自行车禁行决定的作出,在广州是十分慎重的。从过程看,充分体现了民主,先后三次征求市民及相关各方意见,反映了多数市民的愿望和要求,从程序看也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报批程序。这一过程完全符合行政决策的一般要求,形式上是没有瑕疵的。

而笔者关心的是,电动自行车禁行政策实施后,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因为政策变化而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笔者认为,由于政府政策变化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公民独自承担,政府应当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

广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敬军曾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作过澄清说明,他指出,当地市政府一直都没有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只是因为新交法出台后,对此问题出现管理空白,致使现在很多电动车上路行驶。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一方面,就公民权利而言,“无禁止即为权利”,也就是说,市民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那就是合法的,无需得到管理部门的特别许可;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出台,赋予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地位,而在地方政府将其纳入相应管理之前,市民完全可以购买使用,而且其购买、占有、使用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从这个角度理解,可以说市民手里的电动自行车之所以成为“黑车”,是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令行禁止的结果。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现在开始的电动车禁行对于此前存在的电动车不具有约束力。然而,这又不是地方政府所希望的,必然给管理带来更大麻烦,因此,禁令开始之时,所有电动自行车均应遵守不得上路的规定。这对于本没有过错的车主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这部分车主作出的牺牲和付出的代价,是为了服从“公共利益”,是为了实现大多数市民的愿望和要求而不得已遭受的损失。而当政府的一纸法令让公民的合法财产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迅速贬值时,它对于公民财产的影响不亚于依法征收或征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参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市民给予补偿。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同属广东的珠海市就已经作出了好的榜样,该市在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之后,对市民的电动车采取了政府回购政策。这不仅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这部分市民的财产损失,也使禁令能够获得最大多数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笔者希望地方政府在出台有关规定时,能够充分考虑到现有车主的利益,别让车主独自承担政策变化之痛。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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