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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半年前,省城的徐先生为了取得女友的信任,把自己房子的房产证给女友进行了登记。半年后,两人离婚了,徐先生却为了房子过户的事情头疼不已。昨日,徐先生打进本报帮办热线咨询:房产证上是前妻的名字,过户能否免税?
徐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四五月份的时候,他谈了一个女朋友。当时徐先生正打算购买房子,当时的首付和后来的银行按揭全是他自己出的钱。但由于女朋友的公司开收入证明比较方便,而且为了表示对女朋友的信任,也为了顺利购房,两人迅速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并把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女方的名字。
在购房前,徐先生要求前妻和他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大体的意思为:房子的所有款项都是徐先生支付的,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对方的,但是实际上这套房子是属于徐先生的,未经他的允许对方不得擅自买卖这套房子。徐先生和前妻签好这份协议后拿到肥西县民政局盖了章。
没料到,半年后两人又迅速离婚分手了。徐先生发现房产证在前妻的名下带来诸多不便,于是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随之带来的问题是,高额的税费令徐先生很为难:本是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子,过户却又要交纳相关的费用。于是他来电咨询能否有其他方法,既能免税又能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
合肥市房产局市场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徐先生的前妻同意过户,那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与,一种是买卖。两种方法的税费不同,但是都必须交纳一定的税。如果徐先生的前妻不同意过户的话,那么徐先生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此,徐先生仍有疑问:他与前妻曾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盖有民政局公章,以此证明房子是他出资购买的。既然有这份证明,为何不能说明房屋所有权就是他的呢?
对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的吴定兵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子是徐先生两人结婚后买的,两人对于这套房子有书面约定。但是,现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这套房子当时并没有通过法院判决。
从对外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房屋所有权发生改变,通过一般的赠与或者买卖方式过户,那么交纳一定的税是免不了的。
(本报记者 韦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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