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总体财政投入少,导致幼儿园必须靠高收费维持生存和适应现代幼儿教育发展的要求。 由于合肥市幼儿教育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覆盖面不全或不统一,幼儿园保教质量虽良莠不齐,但在收费上却你攀我比,收费无标准,完全由“市场动作”,导致一方面优质保教资源浪费,一方面又有人将幼儿教育作为赢利的“商业”来兴办,不仅违背了幼儿教育的相关法规,而且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影响了孩子得到良好的学前期保育和教育的需要……因而,整顿幼儿教育收费混乱现象已成为维护广大民众和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全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建议: 1、幼儿教育虽不是义务教育,但毕竟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在财政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应设法增加投入,不能任由其“自生自灭”,要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教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2、保证政府办园的资金投入,为政府办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提供物质基础; 3、对不同举办主体兴办的、不同质量级别的幼儿园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投入。 4、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在对幼儿园经费收支状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重新确定不同类别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5、在进行“保教成本核算”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幼儿教育的特殊性——保、教结合,避免以义务教育阶段或高中阶段的收费标准作参考,切实体现幼儿教育的特殊性; 6、鉴于教育的本质特性不同于其它“事业”,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核定不应区分为“纳税一个标准、不纳税另一个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已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举办幼儿园达到盈利的目的。收费标准只应依据幼儿园保教主管部门的保教工作质量评估认定来确定; 7、对不同质量级别的幼儿园核定的收费标准要有相对较大的差别:一方面体现优质优价,另一方面引导幼儿教育向高质量发展; 8、对不同举办主体兴办的幼儿园,在收费标准上要有所区别:同一质量级别的幼儿园,财政有投入的,标准可适当降低——财政投入本身就是惠及民众的; 9、对同一质量级别的幼儿园的收费,可遵循“封上不封下”的原则,充分适应幼儿教育受区域、人口密集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即生源状况的制约的规律,给幼儿园一定的收费调整空间,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