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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调整18岁以下参保“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每年“报销”20元另有三类大病门诊可报销
发布日期: 2007-12-6 11:22:46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合肥晚报讯  18岁以下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合肥医保部门将给予每年20元的门诊“报销”;而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三种疾病的,门诊也可进行补助。
    ·普通门诊每年“报销”20元
    昨天,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对以合肥18岁以下居民为主要群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18周岁以下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在内的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类大病可获门诊补助
    合肥市还规定,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2500元。
    据悉,调整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合肥还规定,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屈凤丽)
    链接一  如何申请?
    申请人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和病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次月可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其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链接二 哪种情况不予“报销”?
    该局规定,下年度仍需门诊治疗的,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经原住院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未经复核的,其门诊特大病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各定点医院应据实与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并建立管理台账。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对定点医院上传的数据及时审核,并于次月按规定将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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