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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扩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
发布日期: 2008-3-31 0:27:37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张伟
    民办幼儿园、民办门诊部、民办婚姻介绍所……今后,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昨天,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今后均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民办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根据要求,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今后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按有关规定需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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