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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市出新政
发布日期: 2008-5-8 0:51:00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方新东 张伟
  圈定的放号买房人数,不得超当期实际可售房屋套数2倍;紧邻市区楼盘户籍归属地要现场公示;发生5种情况认定“有房不卖”……昨日上午,合肥市房产局发布“新政”,为该市商品房预(销)售再次上“紧箍咒”。
  “开盘”、“认购”不得滥用
  合肥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项目形象宣传广告,不得载有“预约”、“认购”、“认筹”、“开盘”等隐含预(销)售活动的词语。
  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必须刊登本期销售楼盘的预售许可证证号,不得用其他楼盘的许可证证号代替。在销售宣传中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定金、订金、诚意金、VIP卡费、会员费等形式收取购房人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有房不卖”5种行为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捂盘惜售,即有房不卖:
  1.对已达到预售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不申报预售许可,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告知书》敦促后,仍不申报的。
  2.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不申报网上楼盘信息发布并开盘销售的。
  3.以超出周边楼盘数倍的畸高价格挂牌,且在一年内单幢楼盘销售率不到5%的。
  4.对网上楼盘信息显示为“可售”的房屋,无故拒绝购房人购买要求,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告知书》敦促后,仍不出售或不改变该房屋销售状态的。
  5.对连续3次以上故意将网上楼盘信息显示为“签约”的特定房屋,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告知书》敦促后,仍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进行合同备案的。
  邻市楼盘公示属地
  开盘销售前,开发企业采取登记、放号、发卡等形式圈定购房人范围的,圈定的购房人人数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可售房屋套数2倍。
  开盘销售前3日,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销)售方案应当载明预(销)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套数、竣工交付时间、住宅明码标价书备案表,明确开盘销售时间、销售价格、价格执行时间、圈定的购房人人数及认购选房方式等。
  三县紧邻市辖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及代理预(销)售机构必须在项目宣传广告中和销售现场公示房产、土地等相关证书及户籍归属地。
  预约合同及时上网
  严禁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贯彻购房“实名制”要求,杜绝期房转让行为。
  签定定单、认购单等预约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当即时将网上楼盘信息转为“签约”状态;预约合同签定后1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即时将网上楼盘信息转为“备案”状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3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持网上备案单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方新东 本报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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