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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所有人均住房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
年内可获“廉租房”保障
发布日期: 2008-2-20 2:04:08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筱和 红彦
    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和保障力度。根据计划,2008年内,全省所有市县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2010年末,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据介绍,凡我省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将被纳入廉租住房的保障范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或者给房或者给钱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廉租住房房源短缺的城市,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套在50平方米以内
       据介绍,未来我省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将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
       原则上,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将被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在兴建廉租住房小区时,用地必须由政府优先安排,且廉租住房小区在建设和规划中,既要考虑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也要满足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节能环保,保证将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筱和  红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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