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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交通肇事逃逸
一审被判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发布日期: 2008-3-17 0:14:18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李想 王永权 黄琼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据了解,案发前被告人系六安市金安区某镇镇长。2007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车沿该市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长江小区门口处,车辆右前部撞上一行人,致该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并连夜将车进行修理。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李想 王永权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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