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8日报道了“少问一句过敏史 一家诊所吃官司”一案,昨日,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宜诊所赔偿原告胡某护理费、交通费等7220.76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林可霉素属过敏药物,被告在用林可霉素给原告输液时,应主动询问是否有过敏史,并告知原告用药情况。 被告钱某作为接诊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合议庭依据《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7年6月,该案原告胡某的孩子曾就诊华宜诊所,该所在未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用药。 (本报记者 艾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