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礼花不小心炸伤路人眼,放者、卖者都要赔偿。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宣判,销售人张某赔偿购买人李某30000元经济损失。此前,李某已与受害人协商做了赔偿。 2006年2月21日,马鞍山市李某在张某商店购买了4个高约50cm的16响“七彩牡丹”牌大型礼花。次日晚,李某在自家门前点燃了一个“七彩牡丹”礼花,该礼花在燃放过程中自行震倒并将路人刘某右眼炸伤,刘某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刘某为治疗产生经济损失84173.11元。另据查,张某所售烟花标注厂家与实际生产厂家不符,系伪造产品。 李某与刘某协商后,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54595元。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为此遭受的50000元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原告李某30000元经济损失。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作为销售者,张某应保证其所售礼花质量,并说明正确使用方法,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故张某应对伪劣烟花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忽视公共安全,在人口密集处燃放烟花,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张某赔偿责任。 (黄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