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兆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 吴兆斌住在当涂县的农村,以油漆工为生,2007年5月在芜湖火车站附近认识少年解教人员桑某某,得知其年仅16岁,已有多年偷盗经历,且身怀翻墙、攀爬下水管入室的绝技,遂先以帮助桑某某博得其好感,后又刻意安排其妻认桑某某为“干弟弟”,进而吃住到一起。随后,以吃住没有钱为借口,授意桑某某出去偷盗。并要求桑某某将盗得的赃款、赃物交给他,稍有不从,则对其进行殴打或威逼。桑在吴兆斌的掌控下,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在芜湖及周边城市疯狂偷盗40余起,涉案金额4万余元,吴兆斌带着妻子用桑某某偷盗得来的赃款过着住宾馆、吃饭下馆子的日子。 法院审理认为,吴兆斌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授意桑某某去盗窃,具有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并对桑某某盗得的赃款赃物进行处分,是共犯,利用和控制未成年人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 (沈龙桂 李明 王祚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