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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过地方条例赋予工会处理权
发布日期: 2007-12-7 9:48:53 稿件来源: 作者:李鹏翔
  新华社武汉12月6日电 从明年2月1日起,在湖北境内的企业,如果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这是6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赋予工会的处理权。
  据湖北省总工会副主席向德荣介绍,此条例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律责任等六章,明确规定了湖北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据介绍,此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结合十七大精神,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大小单位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为湖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湖北省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针对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小型企业,条例也明确了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规定了企业工会每年至少一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向德荣表示,条例的颁布将对推进湖北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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