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11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据介绍,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