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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量刑10年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反腐力度
发布日期:
2008-8-26 13:08:47
稿件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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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昨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有关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金融领域的“老鼠仓”的刑事责任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焦点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改为10年
量刑偏低让腐败官员钻空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案发,尚有价值人民币397万多元和美元4万多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合法来源。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则被有关部门查处其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腐败官员钻空子。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打击腐败瞄准官员子女
为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的同时,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焦点二
用假军车牌或判监3年
3个月查假军牌1.7万起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5月至7月,公安部在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中,与军队、武警联合上路查处假冒军车、伪造和挪用军车号牌等违法行为1.7万余起。
假军车年逃费近10亿元
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
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做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为此,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等,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焦点三
“老鼠仓”可能判监5年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牟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焦点四
泄露个人信息将被严惩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
绑架罪增加一档刑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增加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因此增加了有关条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也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绑架罪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一词不再用
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食品监管码制度不再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初审稿还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稿件·
图1 :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的郴州市市委书记李大伦。 (资料图片)
图2 :
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假军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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