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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 “夫”死后“妻”终难得分文
发布日期: 2007-7-18 14:42:53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锋 李志金
  昨天(17日)下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一对男女未到民政部门注册,就举办婚礼生下男孩,“婚”后男方遇车祸丧生,由于他们没来得及补办结婚证,“妻子”索赔40万元巨款最终难得分文。
  要领结婚证 先得生男孩
  2005年初,湖北人陈某在中山市一家玩具厂打工时,认识了来自河南的女孩廖某,两人情投意合,决定结婚。
  廖某的父母提出一个要求:“你们婚可以先结,但必须等我女儿生了男孩,才可以领结婚证。”陈某答应了女方家长这个要求。很快,两人在女方村中举行了婚礼。“婚”后,陈某回到中山上班,把妻子留在了娘家。2006年2月,廖某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
  2006年4月,陈某搭乘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牵引车擦过,摩托车当场翻侧倒地。事故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月后,中山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和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
  伪造结婚证 索赔47万元
  “结婚”才一年多,就成了孤儿寡母,妻子廖某将两车司机、牵引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及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共计47万多元。
  为了使自己和儿子有合法身份应对诉讼,廖某千方百计制造出了“结婚证”和“出生证”。
  此案在经过一审后,被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发现,廖某所持的《结婚证》是用电脑合成的伪造品,《出生医学证明》也是事后补办的。
  认定属同居 无资格获赔
  保险公司指出,廖某及其儿子不是车祸死亡人陈某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获赔资格。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廖某所持的结婚证是伪造的,故陈某与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廖某不具有陈某的继承资格,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没有资格去告本案中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死者陈某家属在本次事故中获赔的损失为400328。50元,分别由上述责任方和保险公司承担。廖某不是陈某合法的妻子,当然没有获赔资格,法院二审驳回起诉,巨额赔偿与廖某无关。(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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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领结婚证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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