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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头杀人案”昨天公审
检察官出示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无精神病
发布日期: 2007-7-19 1:37:18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戴小花
    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郑庆海使用钻头杀死一人、杀伤一人的命案,昨天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所以小小的法庭里坐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
    庭审调查显示,2006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庆海因为琐事,与同住一室的崔某某、陈某某发生矛盾,于是怀恨在心。11月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郑庆海乘两人熟睡之际,使用事先藏匿好的钻头(长21.5厘米、直径1.23厘米),捣入被害人崔某某的左耳前颅内,搅一下之后再用被子盖上崔某某的头部。
    后来,被告人郑庆海又来到陈某某床边,用钻头连续捣其头部。陈某某被击醒后,与郑庆海发生激烈搏斗,后来被赶来的其他人制止。
    崔某某、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崔某某因抢救无效在2006年11月1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经鉴定为面部轻微伤。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梁旭波律师担任被告人郑庆海的辩护人。在庭审现场,梁旭波律师试图证明郑庆海平时话少,情绪化,为人孤僻,有家族精神病史,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必安出示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郑庆海“无精神病,对自身作案行为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庆海对其全部罪行供认不讳,但表示自己及其家庭无力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
    被害人崔某某的妻子当庭号啕大哭。在庭审结束时,她打算冲上前去打郑庆海,但被两名法警及时制止。
    鉴于案情重大,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合肥市中院宣布另行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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