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 家住肥东县龙塘镇龙塘村的王定涛去年8月经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聘赴新加坡长益公司工作,去之前交给外经公司劳务费37000元,在和新方合同中约定工作两年,工资每天8小时25新元。不想因和新方出现矛盾,仅3个月王就被强行遣送回国。王回国后立刻向外经公司讨要当初交纳的费用。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外经公司告上法庭,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外经公司返还王劳务费27345元。对这个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随后上诉,近日本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王定涛称他在新加坡工作期间,该公司管理人员动辄打骂劳工,他数次向外经公司反映,对方或让他们顺从或不闻不问,后来新方停了他的工,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从瓦工调去干木工,并将原来工资每天8小时25元新币降到8小时23元新币,且让他签订合同。王认为一天23元再去掉休息日,一个月只有600多新元,怎么也不愿做。反映到外经公司,对方答复是国内管不了那么多。因王不愿签约,新方决定和他解除合约,其间外经公司也未为他争取任何权利。王回国后多次去外经公司索要劳务费,但均被拒绝。 本案焦点在于王与外经公司是何种关系及外经公司是否应返还相关费用?对此外经公司表示自己和新加坡长益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外经公司受其委托在中国招收工人,是促成王与长益公司劳务关系的中介。其次,劳务费37000中有29000元是长益公司委托他们向劳工收取的,早已打给新方。其余作为中介服务费用。而王的解雇是他自身不遵守工作秩序的结果,和公司无关,公司不应该退还任何费用。 对外经公司所说的“委托关系”,王定涛认为外经公司不是境外就业中介结构,没有境外中介资格,说自己和外经公司是中介关系显然是不通的。外方也根本无权委托一个中国企业向中国劳工收取29000元的费用,该公司遂应退还这笔莫须有的费用。此外,王认为自己只工作3个月,占合同规定的两年的1/8,除去应收的相关费用,外经公司应退还自己总计35762.5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王天婵 许焕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