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0月17日专电 因一时冲动,浙江省永嘉县青年周某对一辆宝马车拳脚相加,为此付出了8个月的牢狱代价。 永嘉县人民法院查明,周某因故与吴某夫妇产生矛盾。2007年2月12日,周某来到永嘉县瓯北镇吴某住处,在楼下喊叫吴某没有应答的情况下,周某用脚踢拳击的方式将吴某停放在楼下的宝马轿车损坏。经估价鉴定,宝马车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5982元。 法院认为,周某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吴某经济损失62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