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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温度低于16℃要减免热费
发布日期: 2007-11-8 9:49:28 稿件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娅妮 吕福明
  新华网济南11月7日专电 记者从山东省7日召开的相关供热管理会议上获悉,山东已出台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建青解释说,确定供热最低室温为16℃的依据是我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这既保证了适宜的居住环境,也避免了温度过高造成的能源浪费。办法中强调的“正常条件”,就是保证散热器能够正常散热。有的用户装修时把散热器包起来,有的用落地窗帘遮挡散热器等等,都会造成散热受阻。这种情况下,供热企业将不承担责任。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办法,有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等行为的个人,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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