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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民生
发布日期: 2008-1-6 11:58:52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许焕茹
    无偿保管 商场是否该赔偿
    问:我去商场购物,将电瓶车停在商场指定的位置,结果车子被偷。而商场以他们是免费看管车子为由,拒绝赔偿。商场的说法对吗?他们应该负有赔偿责任吗?
    148: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顾客去商场购买东西时停放车辆,就与商场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只要商场的人员在保管期间没有擅离岗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非职业病 公司不担医药费
    问:我弟弟在一家公司打工,早晨上班时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但是他坚持上班,没有去看病。下午休息时,他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检查,结果得了脑瘤。我们没有钱治病,能够找公司承担一些费用吗?
    148:你弟弟得的脑瘤不属于职业病,公司没有责任承担医药费,但是公司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像癌症、艾滋病等不可治愈的病症,都属此类情况。
小区掉车 物业扣保安工资
    问:我在一小区当保安,昨晚值班时,小区里一业主的电瓶车电瓶被偷了。物业说是我的责任,发我工资时扣掉100元,并给我一个承诺,说如果6个月内小区没有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再把100元还给我。物业这种做法对吗?
    148:物业公司是不可以扣员工工资的,除非物业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员工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扣发员工工资。
    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律师沈峰、李珍德答疑
           ·许焕茹·
合办单位: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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