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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踢碎水瓶 顾客赔偿30元
消协:饭店未尽其责,消费者可拒赔
发布日期: 2008-2-23 1:12:23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向贤峰
    昨天中午,陈女士在请朋友吃饭时的经历让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由于朋友不慎碰碎了放在桌下的保温水瓶,被饭店索要80元的赔偿费。对此陈女士十分不解:“饭店将易碎物品摆在容易碰到的地方,又没告知顾客,发生意外后饭店难道就不该负责吗?”
       据陈女士介绍,昨天中午,自己请几个朋友到位于合肥市凤阳路与站西路交口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进入包间后,由于客人还没来齐,我们就准备先打打牌。”四位朋友就坐到旁边的一个方桌处,“该桌子桌面上垫了块很大的桌布,桌布边沿基本上垂到了地面上。”就在朋友们打了几圈牌后,桌下突然传来一声闷响,大家低头一看,发现桌下放着的一个保温水瓶被人踢倒在地,摔了个粉碎。
       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的一幕包间内一位服务员也看在眼里,但什么都没有说,“当时对方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我们也就没有在意。”
       就完餐后,陈女士和朋友准备结账离开时,却被饭店方面告知要对打碎的物品进行赔偿,“她要我们出80元的赔偿费,可是物品也不是我们故意打碎的。”最终,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协商,陈女士最终支付了30元赔偿了事。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消协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首先消费者并不知道桌下放置着易碎物品,如饭店对易碎物品的摆放位置有要求,饭店服务人员应该提前对消费者做出警示,这是饭店的义务,正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物品破碎,饭店应承担一定责任,而不能由消费者全部承担。其次,该物品并没有明示价格,而顾客在就餐之前,饭店也没有提出让其赔偿的要求,在顾客就餐结束之后再要求赔偿,显然不太合适。因此该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有权拒绝赔偿。
(向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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