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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送的净水器淹了地板、开发商送“8000元”的广告没兑现、物管告业主不交费——
合肥法院公布新型消费维权案
发布日期: 2008-3-16 13:11:16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石莉
  开发商“8000元红包”广告要兑现
  2006年12月18日,汪先生在临泉东路的“海洲·景秀世家”认购了一套住房,当天交了5000元购房定金。2007年1月2日,开发公司与汪先生正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2007年1月5日,该开发公司在一家媒体上刊登声明,称:“为回赠社会各界对海洲·景秀世家的厚爱,2007年1月1日至2月10日成交的客户,均可享受四重惊喜大礼包,其中购29幢楼房源优惠8000元/套。”汪先生买的正是29幢楼房里的一套,就跑去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优惠款8000元,开发商认为当时他们已在购房时享受了7605元的优惠,而且认购书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汪先生是在1月1日之前成交的,所以不在享受这8000元的范围内。
  法院审理时认为:认购书并不等同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双方正式成交的时间应为2007年1月2日。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在媒体上所作的允诺应履行。故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汪先生购房优惠款8000元。
  小区红外线报警要到位
  2006年10月份,秦先生等业主拿到了新买的房子,发现新房子在外墙装饰材料等细节问题上与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秦先生等人与开发商对房屋的整改恢复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在2007年2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外墙装饰材料整改恢复为合同中签订的碳化漆,并整改小区其他功能设施,如红外线周界报警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秦先生等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调查,判决开发商整改恢复房屋外墙涂料为氟碳漆,安装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并赔偿业主14000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外墙涂料上并无碳化漆一说,不能认定双方在氟碳漆外墙上达成了合意。近日,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安装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和“赔偿业主损失14000元”,撤销了一审中的“整改外墙涂料为氟碳漆”条款。秦先生等136名业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权益。至此,持续了一年的商品房预售案终于结案。
  房子漏水业主拒交物管费
  赵先生住在南国花园,1999年与合肥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管合同,因房屋漏水未得到解决,2000年8月7日后拒交物管费。2007年8月28日,三维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4007.6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三维物业公司受委托管理南国花园小区,对小区提供统一的维修和服务活动,赵先生也接受了物业的服务,其应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物业在赵先生提出服务要求后,未能及时解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调解决,但不能由此拒绝支付物管费。但因物管怠于履行服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其主张的物管费应适当予以扣减。一审判决赵先生缴1616元物管费。
  后该案上诉,二审期间赵先生和三维物管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结案。
  无书面合同业主拒交物管费
  金安花园小区为安徽省水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住宅小区。小区交付使用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由合肥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1999年10月起,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入金安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但一直未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
  2006年8月21日,金安花园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06年10月16日,金安花园业主委员会致函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在金安花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向金安花园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2006年10月10日,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状告一名武姓业主,以其拖欠5年物业管理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物业管理费2844.06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与武先生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体现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成立,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其外在表现形式即为要约与承诺。业主或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由业主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予以书面承诺。
  相反,武某等业主拒绝交纳2001年以后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证明业主并未承诺接受合肥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故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佳安物业公司的诉请。
  国际名牌耐克合肥打假记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在合肥联合工商打假,2006年11月22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合肥市百诚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代理人购买了一双超良牌运动鞋,上面有“NIKE”商标及图形商标。2006年11月24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庐阳区分局在合肥市百诚鞋业有限公司现场封存运动鞋25双,扣留5双,并出具扣留封存财物清单1份。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庐阳区分局于2007年7月23日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耐克公司又于2007年7月4日对合肥市百诚鞋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中国商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万元(包括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损失费,以及因调查与追究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其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元。
  获赠的净水器淹了地板
  杨先生于2006年6月25日在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家福特)订购橱柜一组,后因合肥家福特违约,经与杨先生协商,2006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投诉协调书,该协调书记载的投诉处理意见为:“经与顾客友好协商,补偿顾客违约迟到费用300元,另赠送立升净水器一台和涤太太拖把一把……”该协调书仅由合肥家福特保存。投诉协调书签订后,合肥家福特客服部主管将立升净水器送到杨先生家中,并预约安装人员刘某上门安装。
  2006年9月28日上午,刘某如约来到杨先生家中安装立升净水器,在确认当时杨先生家中停水停电致水压无法测量后,只安装了净水器超滤机的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后,刘某在杨先生家中接了其他客户电话后就离开了杨先生家。离开时刘某未要求杨先生检查其曾打开过的水龙头是否恢复原状。当日中午,杨先生接到其新房所在小区物管人员电话称其家中有水溢出。杨先生赶到新房后,发现正是上午刘某曾打开过的厨房水龙头流出的水溢出水槽,浸泡了橱柜、部分家具、客厅及门厅的木地板等。后咨询事务所核算,并出具核算报告,受损物品造价为37603.81元。后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家福特”赔偿相关损失费40261.07元,
  法院最终判决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杨先生4026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烟花伤人赔钱后又索赔
  2004年2月12日,王某从陶某与封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鞭炮和礼花,该商店是以封某母亲钟某名义办理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王某于当晚在自家前后两栋房屋中间燃放礼花,礼花发生横向爆炸,将路过的一名中学生左眼炸伤,并烧毁了邻居的衣被。后得知,该礼花是从余某处进的货,是由陈某生产的。后王某向受害人赔偿了55000元,销售商余某、陶某、陈某也分别向受害者支付了2000元、400元、5000元。
  王某后向几位销售商和生产商提出索赔,要求他们赔付自己的损失56070元。法院判决销售商陈某赔偿王某44856元,销售商钟某、陶某、封某、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食堂排烟机的质保期如何算
  2006年5月18日,中国药科大学与合肥百年五星饮食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为江宁校区新建食堂厨房购买了排烟系统一套,总价为740393.90元。在安装调试好后,2006年6月,药科大学向五星公司付款22万元,2006年11月28日,双方签署了一份验收报告,验收单位处理意见里写着:“尚存在漏油处需维修。”2007年1月,又付款483374.20元。其后,在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药科大学就通风系统存在的漏油等质量问题多次向五星公司致函反映,要求其按合同约定予以整改,五星公司认为已过质保期。药科大学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07年8月15日,五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科大学给付所欠货款37019.70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质保期按合同是从安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2个月。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五星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及相关付款申请,证实双方是于2006年11月28日进行了验收,由此可以直接确认质保期是至2007年11月28日为止。在此期间,发生管道漏油等质量问题,五星公司应予解决,药科大学拒付质保金符合合同约定。遂驳回五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石莉·
  (此组案件由合肥中院 胡明艳  张利整理)

图1 : (资料图片)来源于腾讯

图2 : (资料图片)来源于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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