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产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了13.2平方米,住户却毫不知情,开发商以此为由迟迟未给住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近日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3月22日,住户王先生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明珠华庭小区C幢1-2层02号商铺一套,约定面积为133.1平方米,房款总额为680000元。合同上约定城建应在房屋交付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报产权登记备案,否则应按已付房款的5%赔偿王先生损失。同年10月1日,王先生拿到了房屋钥匙,当日,他按城建的要求缴纳了办证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但至今未能拿到房地产权属证书,他非常纳闷,多次向城建催要,但未得结果。 今年4月,城建突然告知他所购房产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大了13.2平方米,并以他未补交超过约定面积3%之内的房款为由拖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王先生大吃一惊,因为至此他才第一次知道这其中的隐情,但他认为自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城建没有诚信、全面地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的。一怒之下,他把城建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认为,他对房产面积存在较大误差毫不知情,直到今年4月他多次向城建催要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才被对方告知,而此时早已过了双方约定的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期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可知确定房产误差的依据是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面积,而王先生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无法计算误差比,因此也就没有先付款的义务,城建以他未补交超过约定面积3%之内的房款为由拖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城建应支付给王先生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0385元,此款与王先生应支付城建超出面积房款20385元相互抵消,彼此互相不负债务;城建承诺将尽快将房产证交付王先生。 ·汪玲 许焕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