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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实行申报和备案调价时———
没有签章的调价通知,不得提价
发布日期: 2008-5-14 10:52:53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王蓉
    合肥晚报讯 昨天省物价局发文称在国家实行干预期间,经销企业实行调价备案,需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其调价的批文。调价备案商品的价格提高的幅度不得高于进价提高的幅度,提价金额不得高于进价净增加额。一般的调价备案品种,经销企业需要调价备案的,需要生产企业签章的调价通知,没有签章的调价通知,不得提高价格。 
    据介绍,政府对部分龙头企业进行监控,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物价部门申明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价格干预的重要商品,如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内蒙古蒙牛乳业、光明乳业和石家庄三鹿等生产的纯牛奶;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今麦郎食品公司、白象食品集团等生产的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中粮集团、九三粮油工业集团、山东鲁花集团等生产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包括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调和油。(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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