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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禁租令”复出何以惹非议
发布日期: 2007-7-9 10:28:59 稿件来源:新华网 作者:邓海建
  教育部表示,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这是教育部2005年在高校学生校外租方问题上稍微松口后的又一次政策回归。(7月7日《新京报》)
  通观这几年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校外租房的“禁令”,颇有点“松紧带”的意思,“禁租令”的迂回波折起码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高校学生校外租房是把双刃剑,利弊并存。
  “禁租令”一出台就遭遇舆论口水,细究起来无非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高校住宿条件和后勤管理严重背离当年“录取通知书”等资料上宣传的性价比,已经呈现出一种垄断暴利的迹象;二是在高校学生结婚、生育等天赋人权都能顺利落地的当下,过分干预大学生的住宿问题,实在和高校学生的成人身份不相称;三是“禁租令”本身就是一种懒政思维,它所起到的“隔离”效应越来越式微。毕竟,大学已经不是以往人们心中的“象牙塔”,大学宿舍也不是仅凭简单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圣地。譬如最敏感的大学生同居问题,难道把大学生都放到大学宿舍去管理就解决了高校周边众多暧昧而又便捷便宜的“钟点房”诱惑吗?说到底,还是一个大学生行为主体自律的问题。
  就《民法》而言,大学生已经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选择居住地点也是法理上的自由。普遍性地禁止高校学生外出租房和赋予高校允许少数学生在校外居住的权力,实质是设定了一项行政许可。由此而言,任何“禁租令”和随之产生的处罚规定都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有关规定,而这个“禁租令”对市场意义上的房产租赁市场也是一种行政性的权利剥夺。
  笔者以为,在“禁租令”复出之前,有两个层面是最需要厘清的:一是全面规范并梳理高校后勤中的“宿舍市场”,在防止“贫富分居”的前提下,赋予大学生基于经济基础等要素上的适度的“校内宿舍选择权”;二是加强对大学生“出租屋”的准入门槛管理、安全隐患检查等,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校外租房学生与校内住宿生的日常人际联系。其实,如果大学宿舍真的“住起来很好”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大学生舍近求远到外面租房了。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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