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规定,“将依法研究建立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度,集中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受价格改革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实施价格补贴和相关调控措施,形成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8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垄断性企业和资源性企业形成的超额利润将用在补贴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于是,人们把它和舆论一直热议的“国企应向全民分红”联系到了一起,似乎山东的垄断企业从此将以“补贴”的方式向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分红”。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准确的。 山东省拟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利益调节机制”,其背景是“国家将继续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所谓用于补贴弱者的“超额利润”前面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定语: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也就是说,以后垄断企业涨价,如果形成了超额利润,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将有可能分享到一部分的“政策性暴利”,如此而已。 应该说,山东出台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体现了对弱者的应有关怀。但倘若如此执行,则政策的执行效果却很可能变味,乃至异化成垄断企业涨价的“推手”。以往的事实表明,“百姓可以承受”似乎已经成为“政策性涨价”的一项重要涨价标准。超额利润补贴弱者显然有利于拉升民众整体的“承受力”,于是涨价将变得更加“有理”。可实际上,民众之于涨价,是绝对的被动承受,不能承受又能怎么办呢?所谓“可以承受”只是一个托词,“补贴弱者”却为托词穿上了慈善伪装。 更何况,需要“承受”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的是全体民众,而能享受到补贴的只是极少数。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垄断企业在用超额利润补贴弱者,可实际上垄断企业却是最大的受益者,真正的发放补贴者是那些需要承受涨价压力却不能获得补贴的民众。公正的“价格改革利益调节机制”显然不是这样。 将低收入群众和弱势行业拉入“政策性暴利”的分享队伍,出发点当然是为了社会和谐,实际营造的却只是一个“和谐乌托邦”:其一,由于“超额利润”的确定途径和提取比例充满了未知因素,弱者最终所能分享到的补贴可能很少,因涨价而付出的肯定要比因补贴而获得的多,垄断者与弱者的和谐难以建立;其二,这将直接造成消费者内部的“分裂”,消费者内部的和谐被破坏——当然,这是一直乐此不疲于申请涨价的垄断企业十分愿意看到的景象;其三,因“补贴弱者”而得以加速的频繁涨价必然加深垄断者与民众的不和谐。 总之,超额利润补贴弱者固然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却是遏制基于垄断身份而获得的所谓“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本身。而且,国民作为“主人”分享到的不应该只是弱者的涨价补贴,更要有垄断企业屡创新高的巨额利润,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时代早该结束。 □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