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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还要不要拿“双”?
发布日期: 2007-8-24 9:38:17 稿件来源:红网 作者:马而立
  从有人类始判断是非就很看重证据,缺乏确凿证据的惩罚属于师出无名,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惩诫一个人神共愤的街头混混,也得有足够的证据,才能令本人低头、他人信服。可是,这些妇孺皆知的道理,在法治社会却常常被执法部门人员颠覆,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云南镇雄县教师刘德祥近日就遇到这样的不幸事,他到昭通办事,晚上在街头散步被公安的协警员以嫖娼抓了起来,打断5根肋骨,肺被刺穿,须立即手术。(8月23日《云南信息报》)
  不过,我倒是觉得刘老师还算“幸运”,旅社老板娘和一个“小姐”证实他没有嫖娼后,他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假若,派出所或协警员做点手脚,他可真是跳在黄河里也洗不清了——一个为人师表的教师,干出此等龌龊事来,这辈子别想挺胸抬头了。
  一个男人晚间街头散步可以认定为嫖娼,一个女人就不免被视为卖淫了,如果是农民工打扮的人,被认为是偷窃或是拦路抢劫亦是顺理成章的了。因为,在协警员这里是根本不讲证据的,甚至连最起码的逻辑性和合情合理性都不讲。比如,嫖娼不比其它违法,首先得是一男一女两个人才能成事,其次得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再欲火攻心也不会选择人来人往的街头办那种事情。一个男人晚间在街头散步,就能联系到嫖娼,想象力真够丰富的,还有多少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呢?
  昭通公安的领导说,协警员不属于他们的人,属于社区。这些协警的底薪为400~500元,另外的收入就是“线索费”,提供线索给民警后,会得到相应的“提成”。而获得“线索费”的案件,一般以赌博、嫖娼为主。我不知道全国有多少靠“线索费”生存的协警员,但这种激励机制派生出的“莫须有”让人恐惧:明天,我在街头散步被以嫖娼的名义抓了“现行”,挨打事小,能遇到有良知的旅社老板娘和“小姐”吗?我心里很是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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