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部分司机最近在检车时意外发现,他们驾驶的车辆被“电子眼”拍摄到多次违法,而且是一两个月甚至七八个月前的违法记录,自己却从未收到违法罚单。他们不但蒙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还必须参加令人烦恼的“扣照学习”。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比照这个规定,可知“只处罚不告知”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不但如此,执法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当比照司法上的“送达”程序,理解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广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查询等方式,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手段,而不能代替正式的书面送达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政府部门理当承担的必要的行政成本。 如果一个人违法但自己并不知晓,而执法机关又没有及时告知,那么他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或者他虽然知晓自己违法,但由于没有接到执法机关的告知,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继续违法;或者他因为没能及时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和面临的处罚后果,失去了提出反对意见、进行对质、提出申诉的机会、申请听证的机会,也就相当于被剥夺了获取救济的权利……这些结果都将影响执法的效能,损害执法机关的信用和权威。●李端 |